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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朱大为律师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情】
2007年5月23日,张某入职北京某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0年5月23日,职务为办公室行政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2009年7月14日,张某因不满公司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不同意支付,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51.72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张某参加工作不满十年时间,依照法律规定年休假应为5天,且公司未能提供已经安排张某休过2009年度年休假的证明,故认定:至2009年7月14日劳动合同解除,公司未安排张某休年休假,应当按张某2009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95天÷365天×5天=2.67天,但法律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此,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000元÷21.75天×2天×3倍=551.72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职工年休假的争议。笔者意在结合本案,简要介绍一些关于职工年休假的法律规定。
(一)年休假的适用范围及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了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本案中张某累计工作时间不到十年,依据上述规定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天。
(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第二款规定了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至于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则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本案中,至2009年7月14日劳动合同解除,公司未安排张某休年休假,应当按张某2009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95天÷365天×5天=2.67天,按照前述规定,应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000÷21.75×300%×2天=551.72元。
【建议】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也应当在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除非是用人单位已经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为避免支付300%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应尽量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的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既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于用人单位既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承担前述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遵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更新日期:2011/9/6
阅读次数: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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