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首页 | 瀚文律师 | 地产开发服务 | 建筑工程服务 | 融资与担保 | 买卖与租赁 | 物业管理 | 经济法律事务 | 委托代理 |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最新资讯>>>最新资讯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承担
朱大为律师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承担
 
【案情】
2009年4月19日,某科技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向某家具公司购买一批办公家具,货款总额为1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09年5月31日前交货,交货地点为某家具公司仓库,由某科技公司自备运输工具提货并支付货款。2009年5月20日,某家具公司即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提货通知,要求某科技公司按时于2009年5月31日前提货。但经多次通知,某科技公司仍未提货。2009年6月10日,某家具公司的仓库因遭受雷击发生火灾,仓库内的家具都被大火烧毁。某家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科技公司迟延受领,应由某科技公司承担该批家具灭失的风险,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某科技公司辩称,现在货物已经灭失,我方已经无法提货了,再让我方支付货款和利息对我方显失公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于2009年5月31日前提货,货物灭失发生于买受人迟延受领期间,货物灭失的风险责任依法应由违约方承担,故某家具公司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评析】
本案买卖合同项下货物迟延交付的责任属于某科技公司。双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某科技公司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提货,且某家具公司自2009年5月20日起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发出提货通知,某家具公司早已作好履行合同准备,而某科技公司未能及时受领货物,系因某科技公司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某科技公司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但是如果由于买受人的原因致使交付迟延,风险仍然自交付时转移则对出卖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标的物仍然处于出卖人的支配之下,但是风险已经按照约定的交付时间转移给买受人。倘若风险系由第三人引起,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则买受人承担风险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
买卖合同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生活中最常遇见的合同,也是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合同,明确买卖合同中关于风险承担的规则对于正确履行买卖合同以及妥善处理买卖合同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支付价款并及时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未及时受领的,则构成迟延受领,买受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更新日期:2011/9/6
阅读次数:6387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下一条: 朱大为律师  劳动者被原单位安排至新单位工作,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朱大为律师  买受人迟延受领的风险承担
朱大为律师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当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C)2002-2008 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中创网络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A座3008室 邮编:100022
电话:(010)85803108/85803106 传真:(010)85803104
E-mail:zxm.law@sohu.com 京ICP备05009692号